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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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 112年07月11日)
第 27 條
主動報調及自請調地者,不以遷調同一職稱職務為限,當事人亦不得指定職稱請調。但為期適才適所,原報機關可加註考核意見及其志願,以供核派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