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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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 112年07月11日)
第 29 條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參加與現職有關之專業訓練或講習時間在四週以上者,結訓後一年以內,不得調整其職務。但陞職或有其他特殊原因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