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警察機關人員陞遷案件之積分,依下列各該序列陞遷評分標準表及相關規定辦理:
一、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第七序列以下職務人員陞遷評分標準表及相關規定(如附件五之甲表及附件六至附件八)。
二、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第六序列以上職務人員陞遷評分標準表及相關規定(如附件五之乙表及附件六至附件八)。
警察機關應於每年六月底前,依前項陞遷評分標準表核算所屬人員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陞職、遷調積分,其中遷調積分應交各受考人簽章後,併陞職積分提經人事甄審委員會審查,並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依陞遷序列按積分高低順序分別造冊公告,該名冊適用期間自當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但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陞職積分應先報經本部警政署核定。
警察大學人員陞遷案件之積分,依下列各該序列陞遷評分標準表規定辦理:
一、警察大學陞遷序列表第五序列職務以下人員陞遷評分標準表(如附件九之甲表)。
二、警察大學陞遷序列表第四序列職務以上人員陞遷評分標準表(如附件九之乙表)。
警察大學應於每年六月底前,依其陞遷評分標準表核算所屬人員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陞職、遷調積分,其中遷調積分應交各受考人簽章後,併陞職積分提經人事甄審委員會審查,並經首長核定後,依陞遷序列按積分高低順序分別造冊公告,該名冊適用期間自當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調職至新機關,其陞職、遷調積分溯自實際到職日,在該新機關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