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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  ( 110年01月20日)
第 1 條
為有效運用民力,發揮民間自衛自救功能,共同防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以達平時防災救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任務,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