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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  ( 110年01月20日)
第 11 條
第九條各項給付之請領權,自可行使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但依本職身分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請領權,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