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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  ( 110年01月20日)
第 20 條
物資徵用原因消滅時,主管機關應即解除徵用,並將徵用物資依徵用時之交付地點,返還原應徵物資所有人或管理人。

前項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應併同解除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