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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  ( 110年01月20日)
第 22 條
為防護空襲及支援軍事勤務需要,國防部於戰爭發生或將發生時,得協調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就下列事項發布命令並執行之:
一、人民及物資之管制疏散。
二、禁止或限制民用航空器、船舶之航行。
三、實施避難及交通、燈火、音響之管制。
四、協助國軍實施防空作戰之監視、通報。
五、協助防空事項調查之提出資料或實施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