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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  ( 110年01月20日)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
一、依兵役法服現役及接受軍事訓練者。
二、編列為年度動員計畫要員之後備軍人。
三、列入輔助軍事勤務隊之補充兵及後備軍人。
四、列入勤務編組之替代役役男退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