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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  ( 110年01月20日)
第 8 條
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辦理機關(構)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參加服勤期間得發給津貼,其津貼發給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