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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物資人員徵用徵購及補償辦法  ( 91年11月20日)
第 2 條
主管機關得徵用、徵購之物資種類如下:
一、土地、土地改良物。
二、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相關法規所定之搶修、運輸工具。
三、藥品醫材。
四、其他經行政院指定公告之民防必需物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