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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物資人員徵用徵購及補償辦法  ( 91年11月20日)
第 3 條
主管機關徵用、徵購物資時,應對所有人或管理人簽發物資徵用書、徵購書,令其依規定時間、地點交付應徵物資。

主管機關徵用物資之必要操作人員時,應簽發物資操作人員徵用書,令其依規定時間、地點報到。

第一項徵用書、徵購書,應以郵寄或其他適當方式,於徵用、徵購報到日前送達。

主管機關應遴派專人於徵用、徵購報到時間、地點辦理徵用、徵購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