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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物資人員徵用徵購及補償辦法  ( 91年11月20日)
第 4 條
主管機關收到徵用、徵購物資後,應即填發受領證明,交予應徵物資所有人或管理人。

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依規定時間報到時,主管機關應即填具應徵報到書,交予應徵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