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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服勤津貼發給標準  ( 91年11月20日)
第 2 條
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參加服勤期間,辦理機關(構)得依公告基本工資按日核計發給服勤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

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已依其本職身分或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津貼者,不得領取本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