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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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
( 91年12月11日)
第 4 條
防護團置團長一人,由校長兼任;副團長一人至三人、總幹事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由團長遴選適當人員專任或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