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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 六 章 支援軍事勤務 ( 111年07月18日)
第 41 條
民防團隊戰時支援軍事勤務時,應由國防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覆後由民防總隊或特種防護團派遣支援之;解除時,亦同。

前項支援軍事勤務之民防團隊,受命向受支援單位指揮官報到後,應遵從該指揮官之指揮、管制及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