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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 六 章 支援軍事勤務 ( 111年07月18日)
第 43 條
執行戰時支援軍事勤務之民防團隊,以民防總隊所轄任務隊、站及特種防護團所轄分團或大隊、中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