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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 三 章 訓練 ( 111年07月18日)
第 30 條
民防團隊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策訂計畫實施,區分如下:
一、基本訓練:民防團隊整編完成之年度,應一次或分二次實施八小時基本訓練。
二、常年訓練,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防總隊所屬各任務大隊(隊)、站:每年度實施一次或二次,召集編組成員全員參加,每次以四小時為原則。
(二)民防團、民防分團、特種防護團、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每年度實施一次,召集編組成員三分之一參加,每次以四小時為原則。
三、幹部訓練:對民防、義勇警察、交通義勇警察、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山地義勇警察等民力任務隊小隊長以上幹部實施之專業訓練,每年度實施一次,每次以四小時至八小時為原則。
四、其他訓練:依實際需要實施。

第 31 條
各級任務隊、站為提昇專業服勤能力,依其性質分別參加其任務屬性團隊之訓練。

區域及任務相近之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得合併辦理訓練。

第 32 條
民防總隊及特種防護團得對所轄民防團隊之訓練,實施指導、督導、評比。

第 3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機關,對民防團隊之訓練,實施指導、督導、評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