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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 四 章 演習 ( 111年07月18日)
第 34 條
本辦法所稱演習,包括正式演習前之各次預演。

第 35 條
民防團隊之演習區分如下:
一、配合災害防救演習: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參與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實施之災害防救演習。
二、全民防衛動員演習: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實施必要之演習。
三、全民防空演習:參與國防部實施之全民防空演習。
四、其他演習:依實際需要實施。

第 36 條
民防團隊參與災害防救演習時,應遵從災害防救演習指揮官之指揮及管制。

第 37 條
民防團隊參與國防部實施防空演習時,依國防部與中央主管機關協調之演習項目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