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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11年07月18日)
第 44 條
民防團隊、民防人員之獎勵為獎章、獎徽、獎狀、記功、嘉獎。

民防團隊、民防人員之獎勵,由主管機關建議其本職單位、上級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其權責如下:
一、獎章、獎徽:依照警察獎章條例、益群獎章授予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二、獎狀:個人由所屬民防團隊核頒;團體則陳報各該上級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頒。
三、記功、嘉獎:由所屬民防團隊核定或函請其服務上級機關辦理。

第 45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6 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