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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 104年11月16日)
第 10 條
運輸業者發現經許可過夜住宿之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移民署,並立即派員護送回機場、港口管制區內過夜住宿:
一、有事實足認有擅離住宿處所之虞。
二、未經許可會晤親友或授受物品。
三、有妨害住宿處所安寧秩序行為。

前項乘客有擅離住宿處所者,運輸業者應立即通知移民署處理,並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