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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 104年11月16日)
第 11 條
經許可過夜住宿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指定其在機場、港口管制區內過夜住宿:
一、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
二、依其他法令得禁止入國。
三、有事實足認有非法入國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