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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 104年11月16日)
第 12 條
未經許可過夜住宿乘客,移民署得指定至機場、港口管制區內過夜,運輸業者應派員妥為照料,並負責安排翌日最近班次之運輸工具,將乘客運送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