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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 104年11月16日)
第 4 條
經許可過夜住宿之乘客,其護照或旅行證件經移民署核對確認無誤後,由移民署將乘客之護照或旅行證件交由運輸業者收存保管,於乘客離境時發還。

前項乘客過夜住宿期間,由運輸業者發給識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