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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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 112年12月27日)
第 14 條
外國人居留期限屆滿,或居留原因消失,經廢止居留許可,有第三條第二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向移民署申請延長出國期限。
前項所定出國期限,準用第三條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