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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 112年12月27日)
第 16 條
外國人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准予永久居留:
一、投資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
二、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滿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