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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 112年12月27日)
第 18 條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在我國境內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無前項證件者,應攜帶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