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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 112年12月27日)
第 22 條
外國人在我國境內死亡,由其關係人或其本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於十五日內,向移民署辦理登記或由移民署查明後逕為登記。

法院、醫療機構、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作成外國人之死亡資料後,應以網路分別傳輸司法院、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國防部,其接獲通報後,應再以網路傳輸內政部,並由移民署辦理登記。

前項外國人之死亡資料及其傳輸期限,準用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規定。

移民署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登記後,應即將登記事項通知其遺產稅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