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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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 112年12月27日)
第 23 條
外國人因原發照國家或其他國家拒絕接納其入國、罹患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而無法執行強制驅逐出國者,得在限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他條件後,核發臨時外僑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