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 112年12月27日)
第 6 條
外國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居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移民署申請,經許可者,核發外僑居留證:
一、申請書。
二、護照及停留簽證。但以免簽證方式經查驗許可入國者,免附停留簽證。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有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款或第十款情形之一者,得自停留期限屆滿前三十日辦理;有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自停留期限屆滿前十五日辦理。

依前項規定申請之外僑居留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無國籍人民準用第一項規定申請居留者,移民署應會商相關機關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