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  ( 97年08月01日)
第 5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受查察人之查察事項如下:
一、居住情形及生活狀況。
二、家庭、身心等狀況。
三、其他足資證明婚姻或收養關係事實之事項。

前項受查察人,經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即通知其依規定辦理或註記之:
一、居住情形與申請案件不符。
二、家庭、身心狀況異常。
三、其他依法令應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