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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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三 章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
( 112年06月28日)
第 13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廢止其停留許可:
一、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假釋、赦免或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