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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三 章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 ( 112年06月28日)
第 14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者,移民署應限令其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應於接到前項限令出國通知後十日內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移民署為限令出國處分前,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