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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三 章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 ( 112年06月28日)
第 17 條
十四歲以上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入國許可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