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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五 章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 ( 112年06月28日)
第 27 條
下列外國人得在我國居留,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一、駐我國之外交人員及其眷屬、隨從人員。
二、駐我國之外國機構、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人員。
三、其他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

前項人員,得由外交部列冊知會移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