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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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五 章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
( 112年06月28日)
第 34 條
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期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應於出國前向移民署申請重入國許可。但已獲得永久居留許可者,得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再入國,不須申請重入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