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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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六 章 驅逐出國及收容
( 112年06月28日)
第 38-9 條
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再延長收容裁定事件時,得以遠距審理方式為之。
移民署移送受收容人至法院及前項遠距審理之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