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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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六 章 驅逐出國及收容
( 112年06月28日)
第 39 條
移民署對外國人之收容管理,應設置或指定適當處所為之;其收容程序、管理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