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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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二 章 國民入出國
( 112年06月28日)
第 7-1 條
任何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
二、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國。
三、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我國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