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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十一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72-1 條
違反第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準用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首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