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十一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75 條
未依第五十五條規定領取註冊登記證,或經註銷註冊登記證而經營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移民業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