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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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十一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75 條
未依第五十五條規定領取註冊登記證,或經註銷註冊登記證而經營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移民業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