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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十一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7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入出國未經查驗。
二、違反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未經核准而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