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十一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81 條
主管機關受理第六十二條之申訴,認定具有違反該條規定情事時,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立即通知違規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