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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十一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82 條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以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搭載未具入國許可證件之乘客者,每搭載一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幫助他人為前項之違反行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