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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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十二 章 附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92 條
舉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實,經查證屬實者,得由移民署對舉發人獎勵之;其獎勵範圍、程序、金額、核給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