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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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
( 112年12月28日)
第 12 條
移民署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撤銷或廢止無戶籍國民居留或定居許可時,應通知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