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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外國人入出國、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 ( 112年12月28日)
第 16 條
外交部及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應在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九項規定之配額內核發居留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