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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外國人入出國、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 ( 112年12月28日)
第 18 條
移民署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外國人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時,應通知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