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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運輸業者責任及移民輔導 ( 112年12月28日)
第 28 條
本法第五十三條所稱民間團體,指財團法人、移民團體或移民業務機構。

民間團體辦理集體移民,應先與移居國進行協商,並由主管機關協調外交部代表政府與移居國政府簽署集體移民協定。

主管機關得會同外交部、財政部、經濟部、教育部、僑務委員會、農業部、勞動部等有關機關,派員前往移居國或地區瞭解集體移民之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