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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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2月28日)
第 3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七款及第八款所稱居住期間,指連續居住之期間。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定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不包括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但書及其他特殊事故延長停留之期間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