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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運輸業者責任及移民輔導 ( 112年12月28日)
第 33 條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所定媒合業務資料,包括下列表件:
一、職員名冊:應記載職員姓名、身分證明編號、性別、住址、電話、職稱及到職、離職日期。
二、各項收費之收據存根。
三、會計帳冊。
四、跨國(境)婚姻媒合狀況表。
五、書面契約。
六、其他經移民署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應保存文件。